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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能源法等一批法律法规4月1日起施行           ★★★
节约能源法等一批法律法规4月1日起施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我爱照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31 19:09:05

节约能源法等一批法律法规4月1日起施行

新华网北京3月31日电(记者陈菲)自4月1日起,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民事诉讼法等一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施行,将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重要影响。

  能源开发节约放首位

  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自4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新的节约能源法有助于解决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及环境之间日益尖锐的矛盾。

  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还规定,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15种情形法院应当对民事案件进行再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4月1日起施行。新民事诉讼法扩充了民事案件再审事由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在15种情形下,法院必须再审。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这15种情形包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新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威慑机制作出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院可以对其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教育部:独立学院将自授学位不得沿用高校名义

  教育部近日公布了《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自4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规定,教育部要求独立学院自授学位,不得沿用高校名义。

  办法对办学者的资质作出了规定。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校须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办学条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2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总资产不低于3亿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1.2亿元。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一般只可以参与举办1所独立学院。独立学院的名称前冠以参与举办的高校的名称,不得使用高校内设院系和学科的名称。

  强制性国家标准保障学生用品安全

  从4月1日起,我国将实施《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国家标准。这是我国学生用品标准中第一部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共从八个方面对不同的学生用品作出了相关限制性规定。包括可迁移元素锑、砷、钡、铬、铅、汞等的最大限量,学生用品所使用染料、学生用课本亮度等。其中,书包、笔袋等所使用的面料和辅料中甲醛含量被明确规定不得超过300毫克/公斤。根据规定,这一国家标准适用于未成年学生使用的用品,包括水彩画颜料、蜡笔、橡皮擦、书写笔及书包、卷笔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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